咸阳师范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
发布日期:2024-03-29   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信息传播、宣传学校作用,建立规范的校园网信息采集、审核、发布、更新机制,根据中省有关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校园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、数据、图片、视频及其他形式的信息。

第三条 校园网包括学校建立的门户网站和各单位、各二级学院建立的二级网站。

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采集

第四条 各单位、各二级学院应配备一名网络信息员和管理员,负责本单位(学院)拟发布信息的收集、撰写、送审,网上已有信息的更新、维护以及对网上信息的接收管理等。

第五条 下述各种信息内容应及时上网:

1.学校发生的重要新闻事件;

2.校领导参加的校内外重要会议、重大活动;

3.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,出台的重大政策、措施等校务活动信息;

3.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;

4.各类公告、通知;

5.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;

6.与公众和师生员工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;

7.各二级单位的人员、组织机构、职责、办事程序、办公场所、办公电话等信息。

8.各学院、单位工作中的好做法、经验,具有一定亮点或特色的活动;

9.主流媒体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报道等。

第六条 各单位(学院)应及时搜集、整理、编辑本部门相关新闻、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,及时更新网站内容,确保网络信息的时效性、准确性。党委宣传部对二级网站内容进行定期检查,一旦发现问题,立即停止其网站运行,并要求其予以整改。

第七条 下列新闻信息原则上不在校园网首页发布:

(1)二级单位一般性会议的新闻;

(2)各单位常规性、事务性的工作或业务活动;

(3)已报道过的同一类活动的新闻或内容雷同的系列活动新闻;

(4)报道时间滞后超过七天的新闻;

(5)涉及保密文件及保密信息的新闻;

(6)其他不适宜上校园网首页的新闻。

第八条 上网信息严禁含有以下内容:

1.违反国家宪法、危害国家安全,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;

2.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破坏国家统一;

3.煽动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;

4.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,宣扬封建迷信;

5.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、破坏社会稳定;

6.散步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恐怖或教唆犯罪;

7.散步诋毁学校,损害学校形象;

8.侮辱或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
第九条 新闻报道必须突出时效性。重要新闻投稿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,一般性稿件不超过3天(含新闻发生当天)。

第十条 校园网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部门。各部门应按学校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和本单位网站的要求,积极主动、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。

第三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

第十一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严格执行“分级审核、先审后发、授权发布”原则,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。

第十二条 学校门户网站校园新闻、通知公告、动态、咸师影像和新媒体栏目信息由党委宣传部审核,OA办公栏目信息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。各部门建立的二级网站信息审核和发布由建立单位负责审核。

第十三条 新闻报道的审核与发布。新闻稿件严格执行责任单位负责人、责任编辑、宣传统战部负责人三审三校程序。学校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,由宣传部审核后报校领导审定。(获奖新闻报道需提供文件或证书复印件)

具体程序如下:


第十四条 公告类信息的审核与发布。公告类信息由学校发布公告的部门起草,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审核,挂网发布。

第十五条 学校举行的会议和活动,由牵头部门在会议(活动)结束后2日内,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、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稿,新闻照片(原图)和文字电子稿(注明审核人)发送到学校统一指定的邮箱。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、编辑和发布。

第四章 信息安全与管理

第十六条 校园网信息的上传、编辑、发布需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坚持“涉密信息不上网,上网信息不涉密”原则。凡涉及国家秘密、单位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、内部办公信息、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坚决不能上网发布。

第十七条 各部门制作发布信息要进行安全测试,严禁带病毒文件上传。

第十八条 加强对网站信息的实时监控,定期备份网站内容。网站信息管理员每日监管上网信息和论坛信息,若发现重大问题,应立即停止发布并做好备份,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汇报。

第十九条 部门和个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除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外,还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追究其责任:

1.违反规定造成失密、泄密后果的;

2.违反网站信息管理有关规定,损害学校形象的;

3.发布违法违纪信息,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;

4.恶意攻击、破坏网站正常工作的。

第二十条 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部门网站信息工作进行检查、考核和评比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二条 《咸阳师范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》(咸师院党办发【2015】9号)同时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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